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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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经济责任制规定

2021-04-17

审核人

(2004~2005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通过2010~2011学年度第17次校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2015学年度第27 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落实各级人员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 财〔2000〕14 号)和《清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和院系(所、中心、部处)负责或参与经济管理、从事经济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各级有关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对所分管的或经办的经济业务负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财经事项和管理制度。

(四)支持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问题。

(六)督促党政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第六条 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方案,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和经济政策,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基本建设计划等。

(三)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关于上述事项的决策。

(四)领导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六)对各级部门巡视、监察、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组织整改。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财经决议执行情况。

(八)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九)保证财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责任。

(十)领导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第七条 主管财务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组织编制和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等。

(三)领导审定校内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

(四)组织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组织清产核资,加强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

(六)领导建立健全学校经济核算制度,并按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等。

(七)加强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负责对财务机构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配备、对专业职务的聘任提出方案, 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八)协助校长落实学校重大投资决策事项。

(九)组织落实各级部门巡视、监察、审计、检查中的意见和整改要求。

(十)制止或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等错误行为。

第八条 学校党政班子其他成员的经济责任

(一)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财经管理工作。

(二)审查分管业务和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草案。

(三)指导和督促分管部门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四)按照分工,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

第九条 财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在主管财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学校的财经活动进行归口管理并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负责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拟订、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校内财经行为。

(三)按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决策程序和权限审批各项业务。

(四)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规划,编制学校财务预算的建议方案。

(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科学运筹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对会计核算中心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协助主管财务副校长落实学校关于重大经济事项的决定。

第十条 财务处副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财务处处长工作,执行财务处处长工作会议的相关决定。

(二)按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决策程序和权限审批各项业务。

(三)参与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四)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质量和决算的编制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主管科室的各项工作,对二级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对全校财会人员的 业务培训。

(六)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核算管理工作。

(七)分管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监督和规范校内收费行为。

(八)协助财务处处长调度和运作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中心主任的经济责任

(一)在主管财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接受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依法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服务职责,负责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执行工作。

(四)按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决策程序和权限审批各项业务。

(五)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规划以及学校财务预算的建议方案。

(六)参与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与财务处长共同合理调度、科学运筹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配合财务处做好财务政策的落实和核算要求,接受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工作,执行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工作会议决定。

(二)依法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服务职责。

(三)按财务规章制度和经济决策程序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审批各项业务。

(四)配合财务处做好学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五)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服务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主管科室的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对全中心财会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

(七)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做好资产核算工作。

(八)配合财务处做好财务公开的相关信息采集、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作为所在单位财务工作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遵守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经济监督和检查。

(三)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对本单位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负责。

(四)负责本单位的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五)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分配办法。

(六)组织领导本单位执行学校的各类经济管理办法。

(七)组织聘用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本单位财务经办人。

(八)保障本单位财务经办人员正当履行职责。

(九)保证本单位上报的各类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维护本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十一)督促完成学校下达的费用及其他款项上缴任务。

(十二)督促本单位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催报借款。

(十三)按照要求进行本单位的财务公开。

(十四)配合财务、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财务主管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

(二)执行学校各类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审核本单位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三)负责组织起草本单位内部的各类经济管理办法、落实内部控制制度。

(四)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收支预算。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催报暂付款、处理经济纠纷。

(六)按财务规章制度审批各项经济业务,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

(七)协助单位负责人维护本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保证上报的各类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九)管理监督财务经办人员正确地处理经济业务。

(十)支持财务经办人员正当履行职责。

(十一)组织完成学校下达的费用及其他款项上缴任务。

(十二)对大型设备采购及工程类项目工作程序进行监督,督促工程审计和结算。

(十三)具体配合财务、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及落实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财务经办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具体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

(二)执行学校的各类经济管理办法,遵守关于经济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熟悉本岗位的业务,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办事, 对超越权限的要逐级报批。

(四)确保经办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妥善保存经济业务的资料与凭证。

(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办理经济业务,对违法违规的经济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六)配合财务、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并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财务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制和岗位 职责按财务处岗位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附属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和规范运行。

(二)对学校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督促下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四)保证按学校制定的收入计划,及时、足额的上交 学校费、利和返还工资。

(五)保证会计资料和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六)配合学校的财务和审计监督,落实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党政职能部门及后勤服务机构负责人的经济 责任

(一)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

(二)与财务部门共同制定本单位和所管领域涉及财务的规章制度。

(三)审批本单位范围内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四)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

(五)配合财务、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及组织整改。

(六)对所管领域经济活动的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审计室主任经济责任

(一)在学校领导下,对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定期对学校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重大经济活动、工程建设、大型采购以及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开展审计。

(三)依法对各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审计结论负责。

(四)对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和各级财会人员,上岗前必须熟悉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掌握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学校财务处对校内财务主管和会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以促使学校各级有关责任人更好地履行相 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落实经济责任与人事考核制度相结合,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考核要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是各级有关人 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监督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学校监察室、审计室及财务处有权对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责任的追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 法规处理,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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