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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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财经管理规定

2021-04-17

审核人

(2000~2001学年度第5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2005学年度第6次校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2005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0~2011学年度第2次校务会议 第三次修订2014~2015学年度 27次校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清华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财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我校财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党委对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工作。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校长领导下协调学校财经工作,主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领导学校日常财经工作,重大事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学校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以 下简称“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设置财务主管协助管理本单位财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核算中心为二级单位提供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服务。

七条 二级单位的收支须纳入学校规定银行账户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第八条 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须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二级单位聘用符合条件 的人员担任财务经办人。二级单位财务主管的任免原则上应征求财务处意见,不得任意变更。财务人员和干部配备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包括校级预算、二级单位预算及全校汇总预算(包括校级预算和二级单位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校级预算和二级单位预算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校级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计划与财政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级单位预算经本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报财务处备案。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全校汇总预算,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全校汇总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 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数额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可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校级预算调整方案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

第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决算的编制、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学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 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 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 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账。学校各项收入须全部纳入校级或二级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须严格执行国家 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对校内收费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的调整须报学校校内收费及标准审定委员会审批后 方可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须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专管制度, 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 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过程中, 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 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须按要求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须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 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项支出须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二级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本着勤 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 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 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有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 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 其他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一 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勤工助学、 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制定具体办法报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须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 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须遵循严格 的工作程序。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增加学校 固定资产的同时,须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提取折旧。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规定程序 报批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 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 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 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条 “清华大学”是学校对外投资的唯一主体,二级单位无权对外投资。学校新增的对外投资原则上只投给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房产、地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因特殊情况用于对外投资须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计入投资收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六条 “清华大学”是学校对外借款和贷款的唯一主体,二级单位借款均须学校同意并通过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 对方单位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同时代管款项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二级单位接受代管项目须经财务处批准。

第四十八条 二级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

第十一章 产业及后勤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于控股、参股企业的管理,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出资人权利。

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对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的出资人权利,对学校负责。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公司的出资人代表,也是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的权 力机构,行使股东会职责。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任期,由学校决定。

第五十条 学校企业占用学校人员编制、使用学校各项条件、技术,须向学校交纳相应费用。学校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投资回报,投资回报由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统一收取,并及时足额上交学校,由学校进行再分配。

学校各单位不得在企业开支应由本单位负担的费用,不得将应纳入学校账户的资金转入企业进行收支。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后勤单位按照管理服务、有偿服务和经营服务的性质进行界定,财务实行分类管理。

管理服务型单位,行使一定范围的管理职能以及代表学校(甲方)利益行使一定的权力,其责任及经济政策根据各 单位的不同情况另行制定。

有偿服务型单位,实行收费服务。学校与其签订协议, 根据所服务的品种、数量及价格向其付费。原则上经过一定的过渡期以后,逐渐达到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经营服务型单位,按照市场规律运行,进行完全成本核算,须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返还费用和上交利润。

第五十二条 独立核算单位和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企业制定的财务管理规定,须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并入我校的单位须进行财务清算。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经内部审计机构确认后应全部并入学校, 财务管理和核算方式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第五十四条 二级单位撤并须进行财务清算。清算后按新体制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二级单位合并清算由学校组织审计室、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同进行,二级单位撤销清算由财务处组织进行。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目的是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 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学校接受国家审 计、财政、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五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

学校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须有审计人员参加并实施监督。

学校基建、大型修缮工程的概算应进行评估和审计,经学校批准后作为控制建设资金的依据。建设完成后须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方能结算全部款项和报销、 验收和计入固定资产。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应督促相关人 员及时将本单位工程项目送交审计,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

干部换届和离任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确定干部的经济责任。

学校对附属学校、附属医院、各类研究院、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各社团法人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安排内部审计或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是财务信息公开的主体。财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

涉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收费项目、重大经济决策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须在一定范围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示或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二级单位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组织实施本单位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各级经济责任制规定等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凡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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