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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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师公开招聘实施方案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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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核心战略,延揽全球优秀学术人才,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服务国家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与创新高地,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教研系列、研究系列和教学系列教师的招聘工作。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程序

第四条 应面向全球开展招聘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应聘教师岗位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立学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具备相应系列教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以及学位、研究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基本任职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相应系列教师岗位职责;

(四)符合院系制定的职务聘任标准。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岗位规划与设置

围绕学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目标,院系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岗位规划,制定设岗方案。院系长聘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年度人才引进设岗建议,经党政联席会审议后形成年度人才引进设岗方案,报学校审批。

(二)成立评聘专家小组

院系成立评聘专家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成员人数3人(含)以上,组长原则上应由熟悉招聘岗位所属学科领域的教研系列教授或研究系列首席研究员担任。

(三)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1、评聘专家小组研究确定岗位职责、招聘要求等,并撰写中英文岗位招聘信息,经院系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提交学校。

2、院系须在“清华大学招聘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同时应在专业期刊、行业年会和相关招聘网站等各类渠道广泛发布宣传。申请人均须通过“清华大学招聘网”申请岗位。

3、岗位公开招聘周期建议不少于6个月,研究系列、教学系列岗位可适当缩短。

(四)征集候选人

评聘专家小组应积极面向各类推荐人征集候选人,推荐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学科方向同行学者、本院系教师、本院系其他学者(含博士后、博士生等青年学者)以及其他院系相关学科方向教师等。评聘专家小组应向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被推荐候选人发送岗位公开招聘信息,并邀请其申请。征集过程中应记录所有被推荐候选人及其推荐人信息。

(五)筛选候选人

1、形成长名单:评聘专家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列入长名单。

2、形成短名单:评聘专家小组组织专家对长名单候选人进行评议,按照推荐排序形成310人短名单,报院系负责人批准。

3、初步面试/学术报告:评聘专家小组组织面试评审,邀请评委对短名单候选人进行面试评议。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面试评委。根据面试结果形成最终名单,报院系负责人批准。

4、在筛选候选人过程中,院系应邀请短名单或最终名单候选人来校访问,并安排专人向候选人介绍学校历史文化、工作环境和配套服务等。候选人在来校访问期间应与相关学科领域教师面谈,介绍其工作成果、研究志趣与未来工作计划。

(六)院系评议:院系党委对候选人进行师德思政审查与把关。院系依据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进行评议。

(七)学校审议:院系总结招聘过程材料并存档,填写人才引进申报材料并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报学校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八)公示:审议通过的拟聘用人选须在院系公示7个工作日。

(九)批准引进及报到: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选由人事处报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拟聘用人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到手续。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第六条公开招聘程序的人才引进,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八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院系相关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况,应当回避。

第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院系应对招聘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招聘材料中作假或故意误导;

(三)院系相关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四)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假,或在申报材料中参与作假;

(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或受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申请或聘用资格。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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