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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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职工社会招聘管理办法

2021-03-18

审核人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促进学校职工队伍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实现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目标,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清华大学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职工岗位。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以岗定人、人岗匹配的岗位聘用理念,贯彻“公开招聘、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现有岗位空缺情况开展招聘。如预计两个月内存在在岗人员流动,且该岗位因公共服务职责需要进行工作搭接的,可提前与人事处沟通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二)用人单位需根据本单位设岗方案、岗位说明书、岗位备案表等拟定招聘文稿,报人事处审核。招聘文稿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及岗位说明书、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等;

2.具体的招聘条件;

3.招聘流程,包含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及范围;4.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与人事处沟通商议学校招聘系统、社会招聘平台等使用方案与招聘策略,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统一公布招聘信息。信息公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用人单位应从高素质、高水平的队伍建设要求出发,承担选人用人的主体责任。启动招聘期间,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公开公正的招聘程序,及时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严格按照学校各岗位类别门槛要求和岗位说明书(或岗位备案表)任职要求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思想道德、能力水平、清华文化认同、行为规范、历史审查等方面把关,不得随意降低岗位任职要求、不得因人调整岗位。学校鼓励用人单位使用专业化面试评价手段,科学公正地选拔应聘人员。应聘人员数量少于拟聘人员数量的2倍时,原则上应重新进行公开招聘。

(五)用人单位职工队伍建设小组应严格按照学校各岗位类别基本要求和岗位说明书(或岗位备案表)任职要求,统一组织对参选人员的面试或考察,亦可授权本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面试小组(不得少于3人)执行。

(六)在考察及体检合格人员范围内,用人单位职工队伍建设小组应提出1位建议人选。用人单位专技类高级岗的建议人选应按要求提交材料并统一参加学校相应岗位系列专业招聘评议组的专业面试,专业面试结果由人事处向用人单位反馈。

(七)学校职能部门、后勤各单位应将建议人选经校机关党委、后勤党委备案或审议后报人事处。其他用人单位的建议人选直接报人事处。

(八)学校职工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高级岗建议人选,授权人事处审核中、初级岗建议人选。

(九)学校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按要求公示招聘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公示期满且无异议者,用人单位通知其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新聘职工的工资、津贴、保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办理执行。职工具体薪酬等级需用人单位职工队伍薪酬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学校审核。

第九条 新聘职工应确定试用期,并严格进行试用期考核。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职工队伍建设小组、职工队伍薪酬小组及面试小组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2019〕1号)实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制止并予纠正。

第十一条 对出现《清华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的师德失范行为或违反《清华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受聘人员,用人单位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二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及结果公开,并接受学校、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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