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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构

历史沿革


 

50年代初期,在学校党的总支委员会和党的委员会中,设有负责纪律检查的委员,而未设专职机构。

1956年6月,学校召开第一次党代会,根据上级规定,选举产生了党的监察委员会。随后在1959年3月及1962年10月的两次党代会上,均按党章规定改选了党的监察委员会,并于1962年10月成立监委办公室。

“文革”期间,工宣队进校后,于1970年1月选出学校党委会,由于党的九大(1969年)、十大(1973年)所通过的党章中,都没有设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因而在这期间,学校党委没有设立监察机构。

根据党的十一大(1977年8月)通过的党章中关于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1979年2月,学校党委常委决定设立党委纪律检查小组,并设立了党委纪律检查小组办公室。

1980年5月,在学校第五次党代会上,选举产生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成立纪委办公室。随后,在1982年7月、1985年8月、1988年9月及1991年9月等各次党代会上,均选举产生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8年10月,学校行政上设立了监察工作委员会。1993年1月,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讨论决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成立了纪检监察办公室。

1995年9月、2002年1月、2006年9月分别召开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均选举产生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3年8月,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成立纪监委办公室(正处级机构)。

2005年3月17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根据教育部党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教党〔2004〕49号)的有关精神,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将清华大学纪监委办公室更名为纪委办公室。

2005年4月,为进一步严格依法监督工作,有效保证学校行政工作任务的落实,经2004~2005学年度第11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成立清华大学监察室。清华大学监察室成立后,与清华大学纪委办公室合署办公。本届清华大学监察工作委员会届满后,不再设立监察工作委员会。

2007年6月,经2006~2007学年度第27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继续设立监察工作委员会,监察工作委员会换届。

2019年9月,经第十四届党委第八十六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不再设立监察工作委员会。

2019年12月,经第十四届党委第九十八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设纪委办公室、纪委监督检查室、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纪委案件审理室4个内设机构。

2022年12月,经第十五届党委第十二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学校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统称为“清华大学纪检监察机构”。撤销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建制。纪检监察机构下设办公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和综合业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