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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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2021-04-16

审核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清华大学相关信息,编制《清华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由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各单位由院长、系主任和部处负责人作为该单位的信息公开负责人,各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与该单位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二)受理、处理、答复与本单位有关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

(一)学校在主页(http://www.tsinghua.edu.cn)以及校内信息门户网站(http://info.tsinghua.edu.cn)均设立信息公开栏目,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学校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如下: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工作要点及相关规章制度;

3.学校招生计划、程序、政策,考试的规程和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4.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5.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6.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劳动争议解决办法等;

7.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8.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9.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0.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管理制度;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渠道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三、工作机制

学校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审定。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是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涉密审核,做出是否发布的决定,并相应地采取过滤或解密措施。学校对于拟公开的信息需交学校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



四、依申请公开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填写附录《清华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负责人:余潇潇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2770211

传真号码:010-62770349

电子邮箱:xxgk@tsinghua.edu.cn

(二)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写明申请原因,并且一事一申请,不可以在同一申请中提出多个信息公开要求。

(三)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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