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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2021-04-16

审核人

-2012年5月经清华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我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及各院系、部处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条 校长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指导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协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我校公开的信息;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我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我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我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推进、监督我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我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院(系)院长(主任)、各部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负责人,其办公室具体负责与该单位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二)受理、处理、答复与本单位有关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制订本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我校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招生计划、程序、政策,考试的规程和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三)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五)留学生管理制度;

(六)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第七条 我校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主动向校内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四)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五)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

(六)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劳动争议解决办法;

(七)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八)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需要向校内公布的事项。

第八条 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我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我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我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我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我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我校根据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办法确定公开的信息,我校将视不同情况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校报、校内广播、闭路电视等校内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简报等方式及时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我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按照北京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我校组织部门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我校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及目录,每年10月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举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接报后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办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我校逐步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重要信息发布审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等工作机制,及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九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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