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商贸服务管理,建立良好的营商秩序,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贸服务项目,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校园范围内
(一) 销售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
(二) 自行车、服装、钟表、电器、数码产品的维修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的便民劳务活动;
第四条 经营者提交申请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常开展规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商贸与食品安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负责学校商贸统筹管理。按照校园商贸服务布局规划审批。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服务需求,对经营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七条 商贸服务项目涉及到占用学校房屋、土地的,由资产管理处/房屋运营管理中心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商贸服务项目必须安置在联合审批确定的位置,严禁在获批位置以外增设其他设备或堆放杂物;使用学校房屋、场地、水电等各类资源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约定承担,并及时交纳。
第九条 批准服务期内,商贸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项目分包、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商贸服务项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有违反清华大学商贸管理相关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并撤销申请审批。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服务主体应进行相应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相关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商贸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