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校发〔2018〕105号
—经2018~2019学年度第6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购项目使用纳入学校部门预算资金的,适用本规定。
学校投资企业组织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同时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采购的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发布,但涉及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采购与招标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采购与招标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研究确定采购范围、规模标准及相应采购方式;
(三)研究确定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四)审议重大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听取重大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汇报;
(五)审批紧急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采购方式;
(六)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基建规划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分工负责基建类、房屋装维修及物业服务类、仪器设备类、后勤综合类采购与招标的归口管理工作。
其他类别采购与招标任务,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分配。
第十条 学校采购范围与规模标准分为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校定采购限额标准。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公布学校各类采购范围、规模标准及相应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特殊情况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经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达到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就具体采购方式提出建议,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未达到校定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采购过程中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明确采购流程。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以申请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施与招标装维修及物业服务、仪器设备、其它货物和服务等招标活动。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申请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申请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履行政府责任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应进行法定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申请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其界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涉及使用外汇的采购,按照采购立项当天中国银行首次发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成人民币后达到的采购规模标准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国家相关部门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采购活动应当接受上级监督部门和学校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学校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相关采购与招标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派出研究院、附属机构等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各二级单位,可以依法作为采购人进行采购及招标活动,同时接受学校指导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8月24日经2015~2016学年度第35次校务会议审议修订的《清华大学招标工作管理规定》(清校发〔2016〕38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往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