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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土地管理办法

2018-03-21

—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土地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学校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清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清校发〔2016〕9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土地,是指学校依法以划拨、出让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家所有土地。

第三条 学校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依规进行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土地管理工作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委员会、基建规划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学校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土地登记及土地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发展规划处、基建规划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学校土地规划与使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 涉及学校土地新增与处置、学校土地规划与使用、学校土地使用权变更、学校土地权属争议等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校土地按属地原则进行登记。北京市范围内的学校土地登记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其他地区的学校土地登记执行当地土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 新增学校土地由主责部门或者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土地征用具体工作和办理权属登记相关手续。

第十条 已入资产账目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学校土地,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办理权属登记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属地总体规划以及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制定学校土地使用与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由基建规划处或者项目建设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制定土地使用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土地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记入学校资产账目。学校土地资产在账价值的初始计量及变动以相关部门按规定确定的土地价值入账;无法确定的或者无明确价值的,按名义价值入账。

第十四条 学校土地资产的入账面积以土地权属登记证书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无土地权属登记证书的,以专业机构测绘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土地用途、面积等发生变动的,由资产管理处依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调整账目。

第十六条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由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依法需要进行土地注销登记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等工作完成后,主责部门、项目建设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土地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移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立卷后交档案馆归档。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出借学校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出具学校土地权属证明工作。

学校土地权属证书及其相关证明应当严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资产数据的维护、统计以及报送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区域相对独立的土地时,应当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学校土地或者以学校土地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占用学校土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学校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