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 房屋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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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2018-03-21

—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公有房产是办学的基本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清华大学公有房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以及《清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清校发〔2016〕9号)、《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清校发〔2017〕第2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产是指产权属于清华大学以及根据学校决定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 学校公有房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规范使用”的原则,明确责任,实施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学校公有房产的资产管理工作,学校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依照权限行使学校公有房产的管理职能,重大事项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和房屋管理服务中心是学校公有房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公有房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产交接

第六条 公有房产交接管理是指通过学校新建、改造、购置、捐赠及以其他形式获得的房产移交给资产管理处所涉及的管理活动。

第七条 公有房产交接,包括实物交接和资料交接。实物交接是指房屋实体部分的交接,内容包括全部房间钥匙(门禁)、楼内设施设备及清单等。资料交接是指通过各种方式获得房产过程中形成的应作为档案保存的资料,包括进行权属初始登记或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供的资料的交接。

第八条 学校新建、改造的公有房产及配套设施竣工,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与的质监验收及消防备案验收后,基建规划处或专项建设办公室等(以下简称“建设方”)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移交房产实物和房产资料。

第九条 对于购置或接受捐赠房产,资产管理处负责调配并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参照新建房屋的接收原则,会同出售方、捐赠方办理交接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调配、使用与处置

第十条 按照学校发展规划与学校现有房产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规划,统一调配、责任明确、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调配和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公有房产由资产管理处、房屋管理服务中心按照规定进行调配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房产调配给校内外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对公有房产的安全和使用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定期清点制度,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有房产的使用和维护制度,负责所使用公有房产的运行维护工作,落实各级责任,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因房屋结构、性能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由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组织进行房屋安全评估或鉴定。

第十五条 公有房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由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据《清华大学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学校公有房产不得改建、扩建、拆除,房产的外立面、屋顶、外门、外窗、结构等不得擅自更改。公用房屋装修维修项目应经资产管理处审批,住宅装维修项目经街道办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公有房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拆除)、出售、出让、转让、无偿划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十八条 公有房产的处置必须经学校批准,原值单价或批量低于500万元的房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报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500万元以上的房产处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等上级部门审批。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部门及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学校公有房产资产入账手续,以确保学校房屋固定资产账目和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公有房产按如下规则办理入账:

(一)经学校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房产,待房产实物与房产资料交接后,建设方负责填写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入帐单,资产管理处建立房产固定资产账。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房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二)购置的房产,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财务处确认的入账价值、购入合同价值,建立房产固定资产账。

(三)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房产,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资料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其价值。

(四)通过变更或转移等其他方式形成的房产,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资料入账,建立房产固定资产账。

(五)盘盈的房产,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资料入账,建立房产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房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房产重新评估;

(二)经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批准,对房屋进行修缮加固,扩建、拆除;

(三)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的价值调整其资产价值;

(四)通过清查或自查等方式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处置的公有房产,经教育部等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资产管理处及时做资产减少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房产的资产数据变更进行核对、汇总,并及时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调整房产固定资产账。房产的价值发生变动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资产价值调整。

第五章 权属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有房产的权属管理,包括房产初始、变更、转移、注销等登记,出具权属证明,房产档案管理及利用等。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产权属证原件由资产管理处整理、归档并移交校档案馆。各专项建设办公室负责所建房产初始登记,并及时将取得的不动产证及房屋建设过程中相关材料原件移交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出具各类房产相关权属证明的唯一授权单位。权属证明原则上限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服务学校师生生活的使用目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院(系、所、中心)、部(处)、后勤服务机构等二级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开具权属证明。

第六章 房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公有房产的信息与数据,逐步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公有房产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学校国有资产系统中建立房屋固定资产卡片,对房屋类固定资产卡片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房屋类国有资产清查、数据报表统计和分析、编制房产报告和上报等专项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