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5~2016学年度第20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早期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文化部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早期建筑,是指学校校园内获批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获批列入北京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以下简称早期建筑)。
第三条 对早期建筑的保护与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早期建筑及其他文物的保护与安全管理工作。文物保护委员会下设文物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文保办),负责协调落实文物保护委员会的决策事项和学校文物保护日常工作。
第五条 早期建筑的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管理、确保安全”为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监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相关部门和早期建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早期建筑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学校每年向使用单位返还一定比例的房产资源调节费,用于早期建筑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早期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1.文保办负责联系上级主管单位并协调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早期建筑的保护及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报告;
2.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屋顶防水、避雷设施检测以及房屋安全巡查等工作;
3.基建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制和定期修编早期建筑保护规划,组织落实建筑的加固及大修等工作;
4.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5.绿色大学办公室负责建筑周边环境保护及古树安全等工作;
6.使用单位负责早期建筑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定期自查早期建筑的安全。
第八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该建筑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工作总结及安全隐患整改。
第九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保护早期建筑的义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文物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清华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制度落实到人、到岗、到位。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并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实施单位每月检查、科室每周检查、岗位每日检查制度,每逢重要时期、重大节日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文保办、保卫处等组织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安全制度建立及责任制落实情况;用火、用电安全使用情况;消防、技防等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物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文物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北京市的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消防、技防和避雷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使用单位更新、完善消防、技防和避雷等设施、设备须经由文保办报北京市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资产管理处负责避雷设施的年检工作,使用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落实问题整改。
第十四条 早期建筑内的监控室、消防中控室的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数配置应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行业规定。
第十五条 在早期建筑周边禁止燃放距离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早期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增设易燃隔墙和搭建易燃建筑;早期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
早期建筑内确需使用明火或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须提前7天向保卫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使用。施工时应落实现场责任人。
第十六条 在早期建筑内引入电源或增加电气设备,须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获批准后严格按技术规程安装。电气设备应每年聘请专业的电气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测,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内部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包括火灾、爆炸事故、破坏案件、群体事件、地震灾害、雷击灾害、盗窃案件处置等方面,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针对各项预案的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遇有危及早期建筑安全的重大险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经由文保办报告北京市文物局和海淀区文物局。
第四章 修缮装修
第十九条 早期建筑修缮或装修方案的设计、施工须由具有文物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方案须经由文保办报北京市文物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方案变更须重新报批。对早期建筑进行装修,应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不得对早期建筑造成破坏。
第二十条 施工前,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制定施工安全方案,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责任到人。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各工种人员持有效资质证书,并在施工工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施工单位应建立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建立各工种的岗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防火责任,建立夜间、节假日值班、巡逻、守护等防火安全制度。施工单位须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指定防火安全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物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