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 房屋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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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2018-03-21

—经2017~2018学年度第11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用房管理,建立公用房管理自我约束和自主调配机制,提高房屋完好率和使用效率,有效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除教职工住宅以及周转公寓以外的,学校占有、使用或者按照规定纳入学校管理范围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配置、使用和管理坚持“分类规划、定额配置、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公用房规划、管理、调配等工作,重大事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归口负责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公用房分为职能部门及后勤服务机构等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教学研究用房(含教学研究机构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和产业商业用房四类。

第七条 学校办公用房按照使用单位人员编制规模和管理服务特点配置使用面积。

第八条 教学研究用房按照使用单位人员编制规模配置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人才培养及教学任务配置教学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使用单位从事研究人员编制规模及学科特点配置研究用房使用面积。

教学研究用房中的科研周转房不计入使用单位配置面积,由学校统筹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体育演出展示场馆、图书馆、档案馆、公共教室、学生公寓、食堂等用房以及公共配套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按照所承担服务任务配置使用面积。

第十条 产业商业用房包括学校投资企业用房和商业服务用房。产业商业用房管理执行学校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按年度对各单位公用房配置情况进行分类核定,在此基础上与使用单位签订学校公用房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学校保障教学及基本办公、研究用房需求,使用单位在定额配置内的教学和办公面积无偿使用。学校对研究用房以及超出定额配置面积的公用房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房产资源调节费经资产管理处核定后由财务部门自使用单位相关经费直接划转。

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公用房,学校对其投入使用六年内的房产资源调节费进行相应减免。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使用公用房,应当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用房申请,经由资产管理处核定后报学校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用房和教学研究用房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共服务用房和产业商业用房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用房以及公共区域、基础设施等(以下简称责任区域)的巡查机制,确保用房安全。严禁在责任区域为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及其他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电池充电。

鼓励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公用房物业管理(含基础设施维护维修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合理、充分利用公用房,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公用房。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统筹调整公用房的,资产管理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相关使用单位,相关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公用房进行装维修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进行审批,并负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借出租公用房,不得以公用房进行投资、抵押、担保等。

各单位教室及会议室应当面向全校统筹使用,严格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第二十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清华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学年度第五次校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