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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2018-03-21

清校发〔2018〕69号

(经1991~1992学年度第19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2011学年度第15次校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十三届党委第一百二十五次常委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届党委第四十二次常委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的相关精神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研究机构、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后勤服务机构、附属机构等单位。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学校占有使用、归口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以及规范处置,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副校长协助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研究部署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工作,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三)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重要事项,研究部署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工作,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机制;

(四)研究部署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产权占有、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

(五)监督、指导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研究决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二级机构或者专业委员会;

(七)定期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国资委会议决定事项,处理国资委日常事务;

(二)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具体工作,向上级部门报批报备;

(三)协调落实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督促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完成国有资产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归口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固定资产管理

1.仪器设备、家具、低值易耗品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负责;

2.房屋类资产管理由资产管理处归口负责;

3.构筑物、植物管理由修缮校园管理中心归口负责;

4.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管理由图书馆归口负责。

(二)资金、债权、债务等管理由财务处归口负责。

(三)无形资产管理

1.土地管理由资产管理处归口负责;

2.软件类资产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负责;

3.成果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管理由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口负责;

4.校名校誉管理由校长办公室归口负责。

(四)在建工程等资产管理由基建规划处归口负责。

(五)地方研究院、派出研究院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由校地合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接受学校相关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六)学校投资企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

(七)附属机构资产管理由附属机构自行负责,接受学校相关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信息系统并实施动态监管;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与使用管理,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

(五)配合资产管理处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报送归口管理资产数据和资产使用、处置重要事项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做好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账、物管理,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建账申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申报工作;

(四)配合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各使用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相应的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教学、科研、管理基本需求为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建立应当结合学校实际,科学论证,厉行节约。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配置的资产功能应当与机构职能相匹配,不得配置与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程序

使用单位集体讨论国有资产配置需求,向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配置申请,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权限进行审批或报学校、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资产(包括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动资产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完善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出租出借资产应当建立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一)凡一次性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以及一次性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不足500万元的,经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审批,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教育部备案。

(二)凡一次性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上的,经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三)科技成果涉及许可、作价投资的,经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审批,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报审或报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各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依法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利用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报废、淘汰的国有资产;

(二)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国有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国有资产;

(四)闲置、拟置换的国有资产;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权限

(一)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不足50万元的,由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二)处置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未达使用年限且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不足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处置未达使用年限且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核,报教育部审批。

(三)无形资产处置权限

1.科技成果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审批,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按相关规定审批或备案。

2.其他无形资产处置:一次性处置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不足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进场交易的方式处置。从严控制报废、报损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学校。

第六章 资产登记、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机构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法人机构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进行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经上级部门确认的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系统,在此基础上进行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当会同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

第八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不断加强国有资产全过程监管,强化内部约束,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第四十五条 建立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协作联动监督机制,健全完善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全方位监管体系。

第四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