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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2018-03-21

—经2016~2017学年度第17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以及《清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清校发〔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所、中心)、部(处)、后勤服务机构等二级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通过无偿调拨、购置、建造、生产、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定批量的同类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机制,坚持“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实施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资产类别分工,由相关部门归口负责:

(一)仪器设备、家具、低值易耗品等资产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

(二)房产、地产等资产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三)构筑物、植物等资产管理由修缮校园管理中心负责;

(四)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等资产管理由图书馆负责;

(五)其他类别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确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组织制定本部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落实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管控工作,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各岗位、各环节的职责权限,重点明确固定资产建账、验收、入账、调剂、出租出借、处置等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确保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安全与完整。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

(四)推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建立岗位责任制,监督检查资产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及其使用状况;对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五)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规范管理,定期组织账物核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监督使用单位的实物管理责任。各部门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管理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与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严格交接手续,及时向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新增与价值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配置管理工作。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购置(购建)审批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新增固定资产,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及时建账。

第十一条 新增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固定资产入账分类标准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编号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其他单位不得自行编制。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入账的计价和折旧原则,依照学校执行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先按照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规范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除发生以下情况外,不得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

(二)因增加、改良、减少、拆除等而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变动的;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估价值计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进行调整的;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差错并经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认可的;

(五)组织清查盘盈或者盘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财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数据,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使用、保管和损坏赔偿等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各级责任,确保使用安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定期检查,维修维护及时、经常,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进行清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调剂、调配制度,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积极推动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核或者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归口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符合处置条件的,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依程序报学校进行审核或者审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报备手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事项,经学校审批后将其账面价值作资产下账处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将其账面价值作资产下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私分或者留作“小金库”。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信息与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在系统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资产卡片为基础的校级资产管理数据信息平台,逐步与学校预算系统、决算系统、部门管理系统等实现对接,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资产卡片相关信息录入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形成学校固定资产总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部门负责会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等上级部门要求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汇总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固定资产的统计和资产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派出研究院、深圳研究生院、清华-伯克利深圳学院(筹备办公室)和附属机构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经2004~2005学年度第6次校务会议修订的《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