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清华大学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清校发〔2021〕21号)

2021-05-26

关于修订《清华大学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清校发〔202121

各单位:

《清华大学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已经20202021学年度第21次校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

2021523




清华大学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经20152016学年度第16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2021学年度第21次校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推动继续教育改革创新,提升继续教育的质量水平,规范继续教育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冠用清华大学名称(以下简称学校名称)的各类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办学活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以及相关办学单位。

第三条 作为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学校继续教育定位于非学历非学位,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国家战略、开放共享、质量为先的原则。

第四条 终身教育处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继续教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实行准许制。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专门开展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其他获准许的办学单位可以按照学校核准的办学模式、学科领域和地理区域范围开展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邮箱、电话、场地、公用房屋等资源向社会机构或个人出租、出借用于开展继续教育。

第七条 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按项目实施管理。各类继续教育项目获批立项方可开展。

终身教育处负责继续教育项目立项、变更等审批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会同审批继续教育国际、港澳台项目。

第八条 办学单位合作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对外不得转移办学权,不得委托社会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九条 办学单位不得开展任何与学历学位教育相关的继续教育,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等(包括专业学位)名义开展继续教育相关活动,项目名称不得含有MBAEMBADBAMPA等专业学位专用英文缩写以及上级部门明确禁止使用的相关表述。

第十条 办学单位不得单独设立或合作成立继续教育法人机构、异地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终身教育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管理与服务工作。办学单位负责授课教师管理与服务工作。办学单位选用继续教育授课教师应当严格执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规范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授课教师应当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外请授课教师不得以冠用学校名称的职务(职衔)身份从事(参与)活动、不得以学校及办学单位或继续教育项目等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终身教育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学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办学单位负责学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员应当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终身教育处负责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和证书制作、管理工作,为完成规定学时、达到项目相关要求的学员颁发继续教育证书。严禁办学单位自行制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未经学校批准,办学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代收继续教育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实行终身教育处与办学单位两级督导评估,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有效的继续教育奖励机制。终身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年度奖励表彰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办学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缴违规办学收入、降低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相关奖励系数直至取消继续教育办学准许;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学员或授课教师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学员资格或授课资格处理;对办学单位追究监管责任,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办学活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终身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