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管理办法(清校发〔2020〕31号)

2021-05-06

关于修订《清华大学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

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校发〔2020〕31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4日学校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度第2次全体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

2020年6月23日

清华大学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管理办法

经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第4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度第2次全体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清华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清校发〔2019〕6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订立的与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相关的下列合同:

(一)学校作为受托方的委托培训、合作合同;

(二)与培训相关的素质拓展、实践教学、拍摄制作、教师在线教学、委托印刷制作、委托设计策划、宣传推广、翻译、速录、汽车场地租赁、物资采购、培训教材采购、保险以及其他服务类合同;

(三)与扶贫攻坚或乡村振兴教育培训工作相关的合同。

第三条终身教育处负责归口管理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

第四条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所承担合同的谈判、起草、报批、签署、履行、争议处理以及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第一、三项以及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第二项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国家、行业或者学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则上应当优先使用相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订立前,合同执行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出关联关系声明。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关联交易评价,通过公平性评价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审查手续:

(一)由终身教育处组建独立于合同双方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二)将关联交易信息在学校继续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予以公示;

(三)以其他合理形式进行关联交易评价。

因关联交易评价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第一、三项以及金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第二项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由终身教育处进行审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第二项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金额不足人民币十万元的,由终身教育处进行备案,其审批责任由承办单位承担。

承办单位报请终身教育处审批(备案)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时,应当同时提交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等材料。对于达到校定采购与招标标准的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还应当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手续证明文件或者学校同意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批件。

第八条终身教育处对承办单位通过学校继续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备案)并编号。

对于需要审批的合同,终身教育处原则上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情况,对于需要备案的合同,终身教育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情况。

承办单位修改合同或者补充材料后再次向终身教育处提交审查申请的,前述时限重新起算。

第九条经终身教育处审批(备案)通过后的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继续教育负责人作为学校授权代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报请终身教育处按学校规定程序用印。

原则上合同相对方先签署合同。清华大学作为先行签署合同一方的,对方签署后承办单位应当向终身教育处提供各方签章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用于归档及监督履行。

承办单位将成立的合同文本按学校相关规定提交财务部门作为收付合同款项等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十条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始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开始实际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后签订合同的属于倒签,除出现突发事件、事故和紧急情况等特定情形无法立即签署合同的情形外,不得倒签合同,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倒签原因、直接责任人及采取措施等相关情况报校长办公室审批,获得批准后将合同报终身教育处审查,签署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导致无法按照原合同履行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序参照订立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合同生效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学校继续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并经学校批准可以开展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学校与地方政府合作的研究院、异地办学机构以及冠用学校名称的相关企业和机构,对外签署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合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终身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