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接受进修教师管理办法

2011-11-01

(2010年4月修订)

为更好地帮助兄弟院校培养师资,规范接受进修教师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接受对象和条件

经教育部直属或省属高等学校人事部门或师资培养部门推荐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高校)急需开课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一般不超过45 岁),学科对口、有两年以上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者可申请来我校相关院系进修,由学校教育培训管理处及接受院系主管部门审核。

每年五月、十一月教育培训管理处按计划统一办理秋季、春季学期接受进修教师的申请工作。

第二条进修期限和形式

进修期限一般为一学期(半年),全脱产学习。

第三条进修教师选课要求

进修教师按照学科对口原则,于入学两周内按注册中心要求办理选课。进修期间每学期可选修三门课程,其中主修课一门,相关辅修课两门。为保证主修课的学习进修质量,所选课程控制在9学分之内,不安排外语进修,不跨系选课。

第四条进修教师管理

1、教育培训管理处根据进修教师申请,与相关院系(所)协商、落实接受单位,各接受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辅修课程及管理工作。

2、主修课任课教师即为该进修教师的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见附件1)。

3、接受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及指导教师应加强对进修教师指导与管理,要安排好进修教师参加本单位的政治学习及与进修相关的教学、科研活动,关心进修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4、进修教师一律不转户口。

第五条进修教师入学与缴费

1、进修费标准由教育培训管理处提出,报学校财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进修教师缴纳的进修费按学校规定比例上缴学校及划拨接受院系和学校相关运行管理部门。

进修费中不含某些特殊费用,如实验费、计算机使用费及差旅费、实习费等。

2、进修教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凭我校《进修教师入学通知书》和单位介绍信到教育培训管理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三天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无论何种原因,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进修资格。

3、进修教师务必于开学三周内缴清全部进修费用,否则取消进修资格。缴清进修费后,方可领取“清华大学进修教师学员证”。

4、进修教师中途退学者所交进修费用按下列办法办理:

1)入学后两周内提出退学申请者,退还进修费的90%。

2)入学两周后提出退学申请者或入学后私自退学者,其所交进修费不予退还。

3)因各种原因取消访问资格者,其所交进修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进修教师学习与考核

1、进修教师在进修期间应努力学习,尊重指导教师,接受指导教师分配的进修任务,积极参加接受院系的有关教学、科研活动。进修教师应以人民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既要当好学员又不失教师风范,为人师表。

2、进修教师要主动与主修课教师联系,积极参加教辅工作,一般要求安排三分之一左右的时间参加主修课的教学工作(包括辅导、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及备课、试讲、考核等),在此基础上写出主修课教案(或主要部分教案)、请指导教师检查签字。

3、进修教师必须按所修课程要求跟班听课并参加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要求与该课程同班选课的学生一致。凡考试科目都必须考试,不得改为考查也不准提前考试,否则不计成绩。

第七条 考勤

1、进修教师放假的时间与我校学生同步,不得提前离校。

2、凡进修期间因病请假者,应出具清华大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因事请假者,需出具选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请假需经接受院系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教育培训管理处批准。进修教师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四周者,即取消其进修资格,退回原单位。

3、进修期间必须认真完成进修计划,不得旷课。凡一学期内单门课程无故缺课超过总学时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凡一学期内无故缺课学时累计超过30学时者,即取消其进修资格,退回所在单位。

4、凡需要延长进修期限的教师,须在学期结束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推荐单位意见,经教育培训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进修。申请延长进修期限的教师报到、缴费、听课等要求与新入学的进修教师一致。

5、进修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恶劣者,将被取消进修资格退回原单位。

第八条 结业与离校

1、进修期满,进修教师要进行自我总结,填写《进修教师考核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指导教师写出评语,经接受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培训管理处备案。教育培训管理处将《进修教师考核成绩登记表》及注册中心出具的《课程成绩单》转寄选派单位。

2、对按计划完成进修任务且成绩合格者,由教育培训管理处颁发《结业证书》,并在“清华大学教育培训与认证”网站上进行电子注册。结业证书在学业结束后一次办理,过时不再补办。

3、因各种原因,未按计划完成进修任务者,由教育培训管理处函告选送单位。

4、进修期满,进修教师在接受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或教育培训管理处领取“离校手续单”,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按时离校,宿费用自理。

第九条 住宿

因我校住房紧张,进修教师需自行安排住宿。确有困难者,教育培训管理处可根据届时房源情况协助联系“清华紫荆高培公寓”。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培训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