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硕士教育

清华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各院系应依据此规定做好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根据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并参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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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原则意见

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我校现有金融硕士、应用统计硕士、法律硕士、社会工作硕士、体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新闻与传播硕士、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风景园林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工程管理硕士、艺术硕士共18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博士、工程博士共2种博士专业学位。

清华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原则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清华大学章程》制定的。各院系应根据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定我校各专业学位标准,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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