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2024年9月,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旨在“针对当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突出问题,以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办法》的出台是在这一背景下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又一举措。
年度检查是引导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重要抓手
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制通常包括法律监管、行政监管、社会监管、组织自律等方式。过去的经验表明,社会团体出问题往往源于内部治理混乱和自律机制失效,而其互益性特征和信息披露不充分又导致社会监督不足,当司法介入时危害已产生,只能追惩、无法预防。在此背景下,社会团体的行政监管尤为必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的监管职责。加强和规范年度检查是从入口监管走向日常监管,从身份管理走向行为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确保社会团体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与此同时,年度检查也是社会团体检视自身健康发展的契机。对于社会团体自身而言,年检是一次全面的“体检”。通过年检,社会团体能够审视自身一年来的工作,发现内部管理、项目运作等方面的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提升自身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社会公信力,吸引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填补规则空白,提升综合监管实效
在过去,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在实践中存在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各地登记管理机关在执行年检时缺乏统一的操作指南,导致年检效果参差不齐。《办法》将年检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明确了年检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工作流程、审查标准等内容,填补了规则空白,使年检工作有了更为具体、可遵循的依据,极大地提升了年检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与此同时,社会团体的类型日益多样、业务领域愈发广泛,涉及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要求也在不断规范,如加强党建工作、完善综合监管等。《办法》将这些新要求纳入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提高综合监管实效;将年检结果与信用管理挂钩,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采取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措施,强化了年检的威慑力,满足了新形势下对社会团体管理的需要。
正确理解年检结论,“合格”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办法》延续相关制度安排,规定社会团体的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形。需要明确的是,年检结论中的“合格”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就没有任何问题,处于完美状态。年检主要侧重于对社会团体基本合规性的审查,即检查其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是否履行基本的登记和报告义务、是否遵循非营利宗旨等。一些社会团体可能在年检时符合基本要求,但在日常运营中仍存在潜在问题,如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创新能力不足等。因此,社会团体不能仅仅满足于年检合格,而应以此为契机,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更要认真对待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以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与此同时,年检主要基于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无法对所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因此年检有赖于社会团体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简言之,年检只是行政监管的一种方式,它不能取代社会团体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管。社会团体的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发展还有赖于会员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因地制宜制定细则,务求实效、避免增加负担
《办法》是社会团体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社会团体应充分认识年检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年检工作,以年检为动力,不断完善自身,为社会发展贡献更大力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也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共同营造社会团体良好的发展环境。
与此同时,社会团体在会员规模、工作人员数量、活动领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各地应秉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务求实效的原则,重点审查那些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社会团体,对规模较小、活动相对简单的基层社会团体则应力求精简程序和材料要求,避免“上下一般粗”、给基层社会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自身造成额外负担。《办法》第十八条专门列出了授权条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检实施细则。
(作者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
编辑:李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