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五五”规划建议都明确提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罪错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矫治工作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实践证明,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作为阻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展进程的有效举措,既是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罗盘”,也是疏解社会治理痛点的“减压阀”。除了矫治罪错未成年人本人外,还有很好的社会预防效果。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在调研中发现: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在实践中存在混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评估标准、制定送生与教育管理细则。另外,在“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大原则下,如何平衡教育理念上“柔”和“严”,也需进一步探索。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中面临的一大问题,是对低龄涉罪未成年人存在“一放了之”或“一罚了之”的选择困境。一方面,针对刑事诉讼中被分流转处的未成年人,如缺少有效的教育矫治措施,存在“一犯再犯”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因缺乏刑罚替代措施,就对犯罪未成年人一律采取刑事处罚手段,同样无法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再犯的目的。
聂鑫委员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应将适用非羁押措施、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的涉罪未成年人纳入专门矫治教育对象,赋予司法机关在分流转送专门学校程序中的决定权。他提出,设立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转处与专门矫治教育的衔接程序,有助于从制度上解决针对涉罪未成年人“一放了之”和“刑事处罚”之间的中间措施缺位问题。
编辑:李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