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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良法促善治 为民营经济打开发展新空间

来源:中国城市报 5-12 张阿嫱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有何重大意义?这部法律规定了哪些制度举措?如何推动法律的贯彻落实?本期起,中国城市报“发声·民营经济”栏目,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代表进行深入探讨。

第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蔡继明:

关键是确认民营企业家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收入的合理性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在此,我仅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权益保护谈些自己的认识。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权益保护第五十八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众所周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早在2004年就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也明确“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二百零七条更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无论作为一般的公民还是作为民事主体,其财产权利都已受到其位阶远高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宪法和民法典的保护,为什么还要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特别加以强调呢?

一般而言,对公有财产不受侵犯通常没有异议,但若强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究其原因,就在于按照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收入得到保护是天经地义的,而非劳动要素不创造价值,非劳动要素所有者的收入是凭借非劳动要素所有权对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属于剥削收入,但要消灭剥削,就必须消灭产生剥削的财产私有制。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民营经济(非公经济)只能是权宜之计。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已经超过“五六七八九”,党中央、国务院也多次发文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平等保护”,但消灭私有制和质疑民营企业家财产收入合理性的声音总是不绝于耳。

所以,仅仅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写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还是不够的。在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后,还必须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引导社会舆论正确地看待民营企业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收入。也就是要辨明,这种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收入是否是合情合理的。

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分配制度已经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中共十三大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现实,强调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中共十四大提出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中共十六大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中共十七大则把这个原则上升为一种制度。中共十八大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和全会都明确强调,要完善由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根据中共十六大以来所确定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判断一种要素的报酬是否合情合理,不在于它是来自劳动要素还是非劳动要素,而在于其报酬与贡献是否一致。只要确认民营企业人士是根据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知识、数据等非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所获得的收入以及由此形成的财产,就应该和劳动者按劳动贡献获得的收入以及由此形成的财产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之所以反复出现“吃民营经济饭,砸民营经济锅”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认为民营企业家获得的非劳动收入具有剥削属性。只有明确了民营企业家的收入不仅是通过合法合规经营取得的,而且是其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应得的,是合情合理的,保护私有财产才被人们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各项法律条款才能真正落在实处。

(编者注:仅保留清华部分)

编辑:李华山

2025年05月13日 22: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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