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研究生调换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1月27日研究生院院务会讨论通过)


为维护研究生和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流程,对在学研究生申请调换导师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 申请缘由

研究生确定导师后,一般不允许调换导师。但遇以下特殊情况时,研究生可以向所属院系提出调换导师的申请:

1、 导师由于退休、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

2、 师生间矛盾难以调和;

3、 院系或导师认为必要。

二、 申请程序

1、 研究生填写《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指导教师申请审核表》;

2、 原导师和接收导师分别签署意见;

3、 院系审核;

4、 研究生院审批。

三、 其他规定

1、 因特殊原因,在原导师不签署意见的情况下,研究生所属院系在调查了解情况基础上,经院系行政会议讨论,可做出是否同意调换导师的决定,报研究生院审批;

2、 在办理调换导师手续期间,研究生应正常参加教学和科研活动;

3、 研究生跟随原导师期间所做工作,未经原导师同意,不得自行发表或用于申请学位;

4、 硕士生调换导师(不涉及调换学科专业)可由院系参照此规定自行审批;

5、 院系可根据以上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