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关于聘任研究生学位论文联合指导教师或副指导教师的规定

(2009年7月修订)


为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深入发展,加强横向联系,发展交叉学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对聘任研究生学位论文联合指导教师或研究生学位论文副指导教师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聘任研究生学位论文联合指导教师或副指导教师的原则

1.鼓励教师组成指导小组指导研究生。确有论文指导需要,经审批同意后,导师可以聘任一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其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副指导教师。对从事交叉学科研究的博士生,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作为联合指导教师。

2.不设立硕士论文副指导教师。根据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或交叉学科培养需要,经各院系同意,可以从校外或校内本学科外的相关学科增聘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作为联合指导教师。

3.研究生学位论文联合指导教师或副指导教师应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思想作风,能做到教书育人;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并承担重要科研、设计等项目;具有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提供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聘任研究生学位论文联合指导教师或副指导教师,需经导师提名,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报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送研究生院备案。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联合指导教师或副指导教师的聘任期视论文工作需要而定。研究生的全面培养和管理工作仍由原指定的导师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