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规定

— 经2022~2023学年度第30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更好地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作用,根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清华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指导教师)。

第三条 指导教师由学校选聘,原则上在教研岗位、研究岗位教师中进行选聘。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采用指导教师个别指导方式或者以指导教师为组长的指导小组集体指导方式。

第五条 指导教师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对研究生进行全过程指导,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涵养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

(二)落实“导学思政”理念,深度参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三)培养研究生的研究实践创新能力,引导和监督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主动关心研究生身心健康;

(五)对研究生提供发展支持,进行职业发展规划指导和就业引导;

(六)对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进行质量把关。

第六条 指导教师履行职责情况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所在院系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指导教师未能全面有效履行职责的,学校视情况对其约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资格直至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第八条 由双聘教授、兼职教授等担任的兼职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以外的指导小组成员的职责要求,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9~1990学年度第33次校务会议审议修订的《清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