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清华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工作办法

—经第十五届党委第一百四十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加强学术规范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风气,促进学术研究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精神以及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学校师生员工在学术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学术研究行为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各类行为的调查认定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工作坚持学术为基、学风为要原则,坚持统筹管理、分工负责,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坚持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编造研究或创作过程等捏造事实的行为,伪造、篡改研究或创作成果、科研数据、图表、结论等;

(三)买卖科研数据,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在申报项目、成果、表彰奖励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或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无实质学术贡献而在研究成果(奖励、专利等)、学术论文上署名或者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或贡献等违反署名规范的行为;

(六)重复发表论文、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违反学术研究行为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代投、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师生员工所在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师生员工涉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接到相关举报,应当及时向学科办如实反映。

第九条  对于通过举报获得的师生员工涉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线索,学科办应当及时组织初步核实,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立项并通知提供线索的单位或实名举报人等(以下统称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立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举报,可以不予受理立项:

(一)所举报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明确的范围;

(二)无明确证据或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

对于通过下列途径获得的师生员工涉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线索,学科办应当主动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迳行立项:

(一)相关部门(机构)移送的线索;

(二)科研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现的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十条  正式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学校学术委员会组建调查组开展调查,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调查组成员应当不少于五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或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学科办应当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已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应当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线索,可以适当采用简易调查程序。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应当在调查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事实调查由调查组具体承担,重点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等进行核对验证。

事实调查可以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或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

事实调查过程中应当保障被调查人陈述的权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事实调查过程中采取谈话方式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谈话内容应当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

学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开展事实调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学术评议一般由调查组具体承担,学校学术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具体承担学术评议工作(专家组由不少于五人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构等的相关人员参与学术评议过程。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线索来源、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被调查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依法依规认定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并就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其性质、情节(较轻、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形成认定结论。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形成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相应予以处理处分。

第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其中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因特别复杂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工作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处理处分复核申诉过程中以及学位授予相关复核过程中涉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的相关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统筹协同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调查组和学术评议专家组成员、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下统称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等与实名举报人或被举报人等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调查认定的利害关系的,相关参与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调查认定过程、需要保密的相关事项和会议内容等,相关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2017学年度第10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清华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