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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2019-03-18 14:41:44     [     ]


—经第十届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弘扬清华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各类教、博士后研究人员、学生和访问学者等人员(以下简称学术人员)。

第三条  学术人员应当坚持立德为先、立学为本、知行合一,加强学术自律,严守学术诚信和科技伦理。

第四条 学术人员应当秉持严谨、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潜心研究,追求卓越。

第五条 学术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声誉,努力做良好学风的维护者和弘扬者,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

第六条 申报研究项目时应当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申报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第七条 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良好科研实践规范,尊重知识产权,恪守严格、严肃、严密的科学态度,反对弄虚作假。

第八条 研究协作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学术争鸣

第九条 学术研究过程中应当注重学术质量,拒绝粗制滥造,抵制急功近利、投机取巧行为。

第十条 学术评价应当以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为基本标准,反对非学术因素影响评价和唯论文数量为标准等不良倾向。

第十一条 涉及伦理的学术研究,应当充分体现对人和自然的尊重和保护。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