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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2017-07-07 15:19:52     唐新华 [     ]


(经20161228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经清校发20173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研究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清华大学章程》《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我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由党政负责人领导,主管科研、人事、教学校领导分工负责,学术委员会发挥主导作用,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发挥关键作用,各职能部门和院系相互协作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充分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统筹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组,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的主体,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负责具体实施。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转受理机构。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举报材料,受理机构应当自实际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  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

  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可以委托院系学术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受理机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在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应当在实名举报人提出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对新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受理机构根据本办法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组织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一条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受理机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可以由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直接组建,也可由其指定或者委托相关学科背景院系学术委员会组建。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由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直接或者委托被举报人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指定1-2名无利害关系的专家直接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与实名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受理机构应当将调查组成员的姓名和单位信息通知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调查组成员中存在前款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可以在通知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应当更换调查组成员并通知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六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及责任人的确认)、调查结论等,必要时可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名责任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十九条  正式调查原则上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调查组可以要求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对被调查事项、调查过程和其他相关信息保密,必要时可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明确保密期限。

 

第三章 认定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或者主任会议负责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必要时可向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或者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根据关联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达的,在学校指定公告栏上张贴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五章 复核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处理机构应当交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由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5日内(非学校工作日除外)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于3个月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改变原认定结论的,处理机构应当根据复核结论相应变更处理决定。申请人对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由处理机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教育、预防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统筹建立并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健全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教师有责任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和指导,有责任检查、审核所指导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诚信要求。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院系、各部门应当改进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统筹建立并完善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各院系、各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特别加强对新入职教工、新入学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发布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学风建设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调查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单位,经调查确认后,撤销其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必要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以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为主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和处理。

被举报行为涉及学术研究成果或者知识产权的,以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主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和处理。

对于附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校外合作机构中人事关系隶属学校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向教育部学风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121720032004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