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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1-12-02 10:00:00     [     ]


—经20162017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2021学年度第13次校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1124日第十四届党委第一百九十一次常委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清华大学章程》以及《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以下统称院系)设立的学术委员会(以下统称院系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是院系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致力于促进院系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遵循学术规律,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在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组成应当具有学科或专业领域代表性。

第六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教授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特殊情况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及院系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推选委员和职务委员。

推选委员一般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名,通过民主选举方式确定。职务委员设两名,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至四年,可连任。

第九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院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及时进行调整: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的。

委员增补具体程序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及院系各项规章制度、信息等;

(二)在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院系学术事务及院系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第十三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院系学科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院系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院系学术机构设置、调整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评定院系向学校推荐申报的科研成果和奖励、学术人才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

(四)组织开展院系学术道德建设活动;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调查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对院系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院系学术重要事项。

经主任委员、院系主要负责人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根据议题,全体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经超过应到会委员总人数半数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应到会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全体会议通过相关事项,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配偶和亲属等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决策或评定的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审定签发。院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应当及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当按照本规程,结合自身特点,确定或调整、规范院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制定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并及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