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习近平总书记“5·17”重要讲话发表十周年之际,总书记就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新征程上,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好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努力开创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关于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深刻指出:“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值此重要节点,我们推出一批近年来清华文科涌现出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成果,以飨读者。

崔建远
随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日益深入,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权利不断进入市场交易、行政管理、司法裁判的视野。它们具有财产价值,也具有一定支配效力;既关涉私人权利保护,也深深嵌入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如何在民法体系中理解这些权利,成为我国物权制度发展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准物权”概念在法学界早已有之,但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展开系统研究之前,学界尚未形成内部自洽、外延清晰完整且生动鲜活的准物权理论及体系。围绕相关问题,崔建远长期深耕准物权研究,首次系统构建了准物权理论,出版的专著《准物权研究》被公认为该领域的经典之作。该理论以法学为中心,融合哲学、经济学和自然资源学科等多重视角,对准物权的概念、取得、转让、物权效力、消灭,以及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等具体权利类型作出深入阐释,填补了准物权领域的理论空白。
扎根资源实践,回应立法司法之需
重要的法学理论,往往生长于真实问题之中。准物权理论,正是从自然资源利用实践出发,逐渐通向民法体系建构。
21世纪初,我国物权立法正处于关键阶段,备受社会关注,立法中必须回答一个问题:物权法要不要承认上述这些权利为物权?若承认,是只提纲挈领地承认它们的物权地位,将详细规则交由单行法完成,还是在物权法中全面而详细地规定这些准物权?
经过前期参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水利部等有关课题研究沉淀,深入调研和严谨理论论证,崔建远提出了兼具体系性与开放性的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当确立准物权的物权地位,但准物权的系统规范宜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单行法完成。这一方案被立法机关采纳,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承继了这种模式。准物权理论为司法裁判和行政管理提供了丰富参考,成为处理自然资源相关权利问题的重要理论基础。
突破传统框架,构建准物权理论体系
准物权之所以需要独立研究,是因为与所有权等典型物权相比,准物权在客体、权利构成、追及效力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但与此同时,其物权地位和物权效力又需要在理论和立法上得到明确说明。
准物权理论,首先对准物权客体问题作出突破性阐释。传统民法理论通常强调物权客体的特定性,但矿产、水流、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变化性和不确定性,不能完全按照典型物权客体的标准加以理解。准物权理论则提出,观察和界定准物权客体,应当运用多视角模式、时空结合观、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并注重客体内部构成因素的变化。这样的思维方法使物权理论能够面对更复杂、更鲜活的资源利用关系。
准物权理论还揭示,许多自然资源权利具有复合结构。矿业权并不只是单纯的勘探、开采权,还包括对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养殖权、捕捞权也并非单一的水域占有权,而是包含占有特定水域并养殖或捕捞水生动植物、使用水体或水域、保持水生动植物生存和成长等多重内容。
在水权研究中,准物权理论提出,取水权是水所有权主体的“转换器”,即权利人将国家所有的水转归自身所有的正当根据。这一解释清晰区分了水资源所有权、水管权、水合同债权与水权本身,使水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更加明确。
从理论原创到制度实践,彰显中国民法学的建构力
一项真正重要的法学成果,不仅要在理论上自成体系,也要能够回应立法和司法的现实需要。准物权理论在学术研究、立法建构、司法裁判、行政管理多个层面产生了持续影响。
2003年,《准物权研究》出版,推动了我国民法学界对准物权、物权客体、物权效力等问题的深入讨论,成为准物权研究领域的标志性成果。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编的《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1978—2008(法学)》评价该书“思路独特,观点新颖,是准物权研究的奠基性著作”。《准物权研究》先后获得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等重要奖项。另外,《论争中的渔业权》获得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物权法》(第4版)获得首届全国优秀教材奖二等奖。主编《合同法》获得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合同法总论》(上、中、下卷)入选“2024年度中国十大法治图书”。

从左至右分别为《准物权研究》《论争中的渔业权》《物权法》(第4版)《合同法》《合同法总论》(上、中、下卷)
准物权理论是中国民法学回应中国问题、解释中国制度、参与制度建构的重要成果。它使一批长期处于物权与债权、私权与公权、民法与自然资源管理法之间的复杂权利,获得了更加清晰的理论位置和制度表达,也使中国民法在面对现代社会多样化财产权利形态时,拥有了更为开放、精细且富有生命力的理论支撑。
相关代表性成果:
专著《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2012年再版);专著《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2021年再版),入选“三个一百”原创图书、获得第三届中国图书出版政府奖;《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专著《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上、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出版),获得2021年第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第二版)
编辑:刘芳芳
审核:吕婷 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