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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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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条例

    为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使广大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能够更多地接触社会、了解国情,培养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走正确成长的道路,并在实践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全面素质,学校把参加社会实践作为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形式,已在研究生培养计划中列为必修环节。

    一、内容要求
    1.开展科技服务,协助实践单位解决科研、生产中的某些技术或管理问题。
    2.开展人员培训或进行科技、管理、法律待方面的咨询服务。
    3.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开展专题调查,了解国情,接触工农,向工农学习。

    二、任务组织
    各院(系、所)设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由组长和1~2名组员组成。该小组负责社会实践任务落实、组织、思想工作和考核总结交流工作。社会实践课题项目的征集和组织,以各院(系、所)和研究生为主,由导师或研究生自行联系的实践任务为辅。由研究生院统一对所有项目课题进行筛选认定后供研究生选课。

    三、时间安排与经费
    社会实践一般安排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暑期集中进行,时间为4~6周。在经导师和研究生院批准的情况下,个别研究生的实践时间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
    凡承担实践单位提出的任务,应由对方提供往返交通费和在当地的食宿费。研究生不得向实践单位索要劳务费和其他钱物。
    研究完成任务良好,经实践单位验收,可以接受实践单位主动提供的奖励。

    四、考核办法
    研究生社会实践属必修环节,考查成绩一般按"通过"和"不通过"记载,并须有评语,记2学分。对于工作表现突出、效果显著、技术和思想总结认真者,由各院(系、所)提出,经学校批准后,成绩记"优秀"。在成绩优秀的研究生中,对于部分确实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将由研究生院给予奖励。研究生院设立社会实践单项奖学金,用以奖励在校级基地进行社会实践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
    具体考核程序如下:每位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在实践结束时应填写社会实践总结考核表,并由接收单位对研究生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情况做出评定意见,通过计算机网络、邮寄或密封后由研究生本人带回交各院(系、所)研究生工作组。返校后,每位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应完成技术报告和思想总结各1份,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再由各院(系、所)社会实践工作小组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和任务完成的水平、效益、实践单位评语及书面总线等进行评审考核,并写出评定意见。
    对于社会实践考核"不通过"的研究生,经院(系、所)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审定后,重新安排社会实践。再次"不通过"者,按必修课不及格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者,社会实践成绩为不通过:1.社会实践时间不足4周者(20个工作日);2.社会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有充分理由未完成预计任务者;3.未按要求提交技术报告与总结或社会实践总结不认真者;4.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5.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实践工作基本上未出校门者;6.其他不符合社会实践要求者。

    五、减免或顶替范围
    社会实践对研究生培养和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学校鼓励各类研究生(包括长工龄生、在职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部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免或顶替社会实践。
    1.逢应参加社会实践的暑期,研究生如果正在担任本科生辅导员带队军训,可按实际工作量作为社会实践考核;
    2.带本科生生产实习的研究生,若同时承担有实习单位的科研项目,可作为社会实践考核;
    3.有4年(含4年) 以上工龄的研究生可免社会实践;
    4.本科直读博士生及工龄1~3年在学校工作的研究生,不能免修社会实践。工龄1~3年、且在企业单位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研究生,可由各院(系、所)根据其学习和论文工作情况来审定是否减免社会实践。
    5.研究生论文的选题调查或暑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与学位论文有直接关系的科研工作,不能顶替社会实践。若从事工程论文研究,有3个月以上时间在现场工作,可作为社会实践考核,但应事先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写出实践总结,参加考核,登记成绩。

    六、本规定从199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凡以前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在本条例为准。

                            (研究生院 2000年3月修订)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 Tel:010-62782412 (2001.12.18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