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的各种待遇
一、专家住房申请
专家住房问题,邀请人可自行解决。若需要申请校内住房,可在专家来华前一个月,由邀请人到国际处专家办领取《住房申请表》,为受邀人申请住房,国际处受理住房申请后,与人事处、房管处会签,提供相应住房。但目前校内房源有限,尚不能满足全部需要。
二、工资待遇
根据外专局外专发[1996]247号文件以及外专发[2002]14号文件规定,外国专家最低工资水平目前暂定为2200元,对于我国急需和奇缺的人才,可以重金聘请,但有政府间协议、民间协议、校际交流协议、援助项目的专家以及自愿来校的专家工资例外。聘请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专家的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参考其学历、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
三、个人所得税
1.
外专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1)
海外专家工资收入,是指由我校聘请,并签有正式协议和合同的海外人员的收入,长期海外来访人员纳税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具体规定是,从海外聘请的中国国籍专家,应纳税收入=总收入-1000元,外籍专家,应纳税收入=总收入-4000元,具体税率:应纳税收入0-500元,征税税率5%;500-2000,10%,速算扣除数25;2000-5000,15%,扣除125;5000-2万,20%,扣除375;2万-4万,25%,扣除1375;4万-6万,30%,扣除3375,6万-8万,35%,扣除6375,8万-10万,40%,扣除10375,10万以上,45%,扣除15375。具体算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收入×征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2)
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是指由我校临时聘请的海外专家的月收入,如果一个月内分几次发给的,应合并成一月计算,即每月只计一次。我校短期来访的海外专家的纳税应适用此项规定。专家的每次劳务费小于4000元,应纳税额
=(收入-800)× 20%;专家的每次劳务费大于4000元,收入(1-20%)×20%,一次收入在2万-5万,收入(1-20%)×30%-2000,一次收入超过5万,收入(1-20%)×40%-7000。
2.
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由我校正式聘请的、并持工作签证入境的外专及外教,如果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免征协议的国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大约有40多个国家与我国签有税收免征协议。办理免税时,应向校财务提供外专局合同及专家证。
3.
以上有关税收的各种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时,请浏览校财务网页。
四、外汇兑换
外专工资的一定比例可按月兑换成外汇。单身外专按月工资的70%,带家属外专按月工资的50%,外籍工作人员或外教按月工资的30%,聘请单位与被聘请人在签定外专局合同时,可在此范围内双方协商兑换比例。
需提供如下材料:专家及家属护照,专家证,外专局合同,国际处说明函。
受理单位:由校财务处开具证明,到中国银行办理。
五、办理工作证及图书馆借书证
1.
办理工作证:外专在我校开始工作后,外专本人或院系外事人员可以持一张1寸照片,到国际处专家办办理清华大学工作证;
2.
办理借书证:外专持清华大学工作证,到校图书馆办理借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