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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gif (25267 bytes)管理条例.jpg (6883 bytes)
1.博士后科研课题,应力求结合该站重点科研任务,进站时需与流动站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每位博士后每年应作一次学术报告,进站一年左右进行一次中期考核。

2.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享受我校正式职工待遇。

3.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从事与博士后研究工作有关的工作除外)。

4.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我校落常住户口,其随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暂住户口。子女入学入托同我校正式教工。

5.学校新建设备齐全的博士后公寓等住房,博士后住房安排根据情况一般可满足需要。

6.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可以通过我校的人才交流中心在学校协助安排临时性工作。

7.我校博士后的待遇目前为2000元/月(独生子女费和医疗补贴除外),津贴为8000元/年,中期考核特优和合格者津贴将有相应改变。对于由原单位发放工资(即工资关系不转)的博士后,学校将给予补差(890元/月及津贴8000元/年〕。博士后的奖酬金由所在科研课题组从科研经费中发放。

 
      8.博士后在站的管理办法详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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