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招聘启事


  清华大学坐落于北京西北郊风景秀丽的清华园,是中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之一。清华大学成立于1911年,建校90余年来,为社会培养了10万余名毕业生,培养了大批国家需要的各行各业的人才。目前学校设有13个学院,53个系,已成为一所具有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和医学等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清华大学法学院位于学校中央主楼以南,毗邻大学东门。法学教育和法律院系在清华有着很长的历史。1995年清华大学恢复法律学系和法学院,十多年以来,成为一所生机勃勃、卓有成绩的法学院。目前专业教师50人,在校生1300余人。拥有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的教学办公大楼。

通过“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法学院现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

特聘教授应聘条件

1. 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2.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就。

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6.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7.特聘教授保证聘期内每年在我校工作9个月以上。

具体条件参照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第三章招聘条件。

讲座教授应聘条件

1.在国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3.保证每年能在我校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具体条件参照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第三章招聘条件。

学校可提供的条件

1.根据设岗学科的现有条件和实际需要,为校外引进的特聘教授在三年内提供最高金额达200万元的研究经费。

2.配备一定的学术梯队。

3.提供必需的科研工作条件。

4.特聘教授除享受学校正常的工资待遇外,同时享受“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提供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10万元/年;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5.为校外引进的特聘教授提供三居室住房一套。为讲座教授提供短期租用的专家公寓。

招聘学科

法学。

应聘材料

1.申请材料:

个人按照教育部最新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或《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候选人推荐表》的格式填写申报表,申报软件的个人版可在http://www.cksp.edu.cn下载,推荐表必须由申报软件自动打印生成,不要对其内容另行改动。曾受聘过“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人员不再列入新招聘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候选人范围。但此前受聘的讲座教授可以申请应聘特聘教授。

2.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包括:

(1)附件材料目录(须标注页码);

(2)推荐表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3)5篇重要创新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以及推荐表列举的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4)推荐表中列举的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的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

(5)候选人在国外任职或在国内担任重要职务的任职证明;

(6)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担任职务的证明以及作大会报告、特邀报告的邀请信或通知复印件。

3.请申请者于6月20日前先提交个人履历、学术成果目录。欢迎电话垂询。

联系办法

联系人:于文晶

电话:86-10-62773474

传真:86-10-62786513

E-mail:law39@mail.tsinghua.edu.cn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 人事办 100084

附: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长江学者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教育部决定实施“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

第二条 长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三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每年招聘特聘教授100名、讲座教授100名,聘期为三年。长江学者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五条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长江学者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必须与国家科学研究规划相结合,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
特聘教授岗位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七条 教育部每年下达一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报限额。有关高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按照申报限额数具体确定招聘岗位并组织招聘工作。

第八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热心为中国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国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国内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聘请的评审专家中院士不少于一半。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教育部下达的申报限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教育部正式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教育部委托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部人文社会科学咨询委员会分别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设岗方案和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提交由著名专家组成的长江学者聘任顾问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教育部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高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教育部每年召开一次“长江学者”授聘仪式,统一公布招聘结果并授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中,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对其中优秀创新团队,教育部将给予重点资助。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等学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进行评估,并报教育部备案。在聘期内,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根据当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受聘情况,于每年12月份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当年奖金。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教育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教育部将撤消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教育部将撤消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教育部将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十九条 聘期结束时,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奖金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条 对在任职期间做出重大成就的特聘教授,推荐参评“长江学者成就奖”。

第三十一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授予“荣誉长江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相关信息:清华大学法学院招聘信息 2006年9月更新 有效期至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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