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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日制)培养方案

(清华大学学位委员会法学分委员会2007年1月11日通过
2007年9月起开始执行)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其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通过系统的培养,法律硕士专业毕业生应能够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能够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培养对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法制建设服务,品德良好,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三、学习方式和学制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为三年。

四、培养方式
  1、通过课程教学、实践必修环节训练和学位论文撰写,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2、采用学分制,总学分要求为80学分,其中必修课为34学分,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24学分,实践必修环节12学分,学位论文10学分。
  3、必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目的80%。考核办法可以灵活多样,重在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
  4、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5、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
  6、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

五、课程设置
法律硕士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34学分)
1、邓小平理论 70660102 2学分
2、外语(I) 60640012 2学分
3、外语(Ⅱ) 70660092 2学分
4、法理学 70660013 3学分
5、中国法制史 2学分
6、宪法学 80660293 3学分
7、民法总论 70660553 3学分
8、刑法总论 70660133 3学分
9、刑事诉讼法学 80660113 3学分
10、民事诉讼法学 80660063 3学分
1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70660473 3学分
12、经济法总论 80661273 3学分
13、国际法 70660453 3学分

(二)选修课(从中选满24学分)
1、外国法律史 2学分
2、商法学(含总论和公司法) 80660053 3学分
3、国际经济法 80660103 3学分
4、国际私法 80660093 3学分
5、知识产权法学 80660132 2学分
6、环境资源法学 70660503 3学分
7、法律职业伦理 2学分
8、法律方法 2学分
9、刑法各论 70660193 3学分
10、合同法 70660564 4学分
11、侵权行为法 80660233 3学分
12、物权法 70660582 2学分
13、比较法总论 70660243 3学分
14、比较法专论 80660732 2学分
15、海商法 70660183 3学分
16、证券法 2学分
17、电子商务与法律问题 80660312 2学分
18、税法 80661312 2学分
19、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80661282 2学分
20、证据法 70660423 3学分
21、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 80660992 2学分
22、科技法讲座 80660602 2学分
23、金融法讲座 80660722 2学分
24、法学专题讲座 80660272 2学分
25、外国法专题讲座 80660702 2学分
26、律师实务讲座 80660612 2学分
27、我院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选修课程

六、实践必修环节(12学分)
1、法律文书课(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 3学分
2、模拟法庭训练 4学分
3、法律谈判课 2学分
4、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两至三周) 3学分

七、学位论文(10学分)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还可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但论文写作应当规范,论文字数应在15000—20000字之间。

八、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必须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九、主修方向
法律硕士研究生可通过选修特定的专业课程(在总学分之内)和完成该专业方向的毕业论文来确定自己的主修方向。每位同学只能选择一个方向。
达到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并完成主修方向所要求的课程和毕业论文的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同时,还将获得法学院将为其颁发的主修方向结业证书。
我院目前设立的主修方向包括:知识产权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
各主修方向的课程要求:
(一)知识产权法方向(在下列课程中选修14个学分)
1、知识产权法 80660132 2 学分
2、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及研讨  80661293  3 学分
3、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英语)80660133 3 学分
4、科技法讲座 80660602 2 学分
5、专利申请书撰写 80661302  2 学分
6、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 80660872 2 学分
7、网络世界的知识产权法 80660922 2 学分

(二)国际经济法方向(在下列课程中选修10个学分)
1、国际经济法 80660103 3学分
2、国际私法 80660093 3学分
3、海商法 70660183 3学分
4、世界贸易组织法 2学分
5、仲裁法 2学分
6、外国法专题讲座 80660702 2学分
7、税法 80660123 3学分

附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一、选题
(一)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三)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2、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
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4、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四)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2、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
3、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
4、是否可以充分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
5、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6、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
(五)论文题目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二、论文的形式、内容要求与篇幅
(一)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案例研究或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写作一般应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1、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2、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现状;
3、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4、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做出区分;
5、作者对论题研究获得的最终结果应当得到完整的、确定的、精练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6、案例研究应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该案例本身并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7、调研报告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案设计合理可行,数据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了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研究文档齐全;
8、语言文字的使用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用语合乎汉语语法;
9、论文结构一般不超过三个层次,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三)论文写作应有较充分的时间,连续投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的正文篇幅以1.5万字为宜;最多不超过2万字。

三、引证与注释体例
(一)引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引证以必要为限;
2、引证法律文件、判例及司法文件以权威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3、除按本规范引证已发表的作品外,引证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4、引证必须符合被引作品的本意;不得曲解原意;
5、正文引证超过 1 的字时,缩进引文行列并变换字体排版;
6、引证应有显著标志,并以注释方式完整、准确地显示出被引证作品的有关信息;
7、引证作品的标题(包括副标题)应当完整,勿用简称。法律文件、书籍、刊物、报纸,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二)注释体例
1、注释位置采用脚注,整篇论文连续计码;
2、书籍或成册作品的注释格式:作者,标题,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页码;定期出版物注释格式:标题,出版物名称,出版时间,卷期号,页码;
3、作者(包括著者、编者、译者、机构作者)为一人以上时,应全部完整地列出;
4、众所周知的作品,如 《 列宁选集 》 等,以及法律文件,不注出作者;
5、编辑者、整理者而非著作者的作品,在作品标题后括弧注出“ x 编”、“ x 整理” ;
6、不同作者的合成作品,先注出特定的作者和作品名称,再注出该合成作品相关信息;
7、正文多次引用同一作品的注释,第一次引证时,注释信息的内容必须完整。除此之外,紧接第一次之后的注释,用“同上,页 x ”;在其他注释间隔之后的注释,用“前注 x ,页 x " ;
8、转引作品的注释,先注明原始作品相关信息,加“转引”字样后注明所依据的作品;
9、引用图表,直接在图表下注出来源,不用脚注;
10、引用访谈、演讲或报告、信札等作品,应尽可能注明其形成的时间和地点;
11、电影、电视和广播作品,应在作品名称后括弧注明出品的机构和时间;
12、互联网或数据库作品,应注明网址或数据库作者和时间;
13、学位论文应注明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和论文获得答辩通过的时间;
14、外文作品的引证,从该文种的学术引证惯例。

四、编排与印制
(一)论文前置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编排次序为:
1、封面(应注明学位授权单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名称、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其职称、论文提交及答辩日期、《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类号、密级);
2、独立完成与诚信说明;
3、摘要(中文摘要800 - 1000字,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4、关键词(3 - 5个,并对应英文);
5、目录;
6、法规、判例、术语、缩略语及插图等列表(如果必要);
(二)论文正文.
(三)论文的尾部一般包括:
1、参考资料目录(应按不同类别予以分类,如法规、著作、论文、外文等,并按拼音或笔画顺序编排);
2、附录(如有必要,可将对补充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诸如罕见的珍贵文献、重要典型的判例等资料编为附录);
3、致谢(特别是对完成论文提供思想启发、研究材料等不同形式帮助的个人或图书馆);
4、后记(如果必要)。
(四)论文用 A4 纸印制,除前置部分外,双面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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