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
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适用学科:法学
专 业:法学理论
研究方向:1、法理学
2、西方法哲学
3、法社会学
4、比较法学
5、立法学
6、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一、培养目标
本学科培养德智体 全面发展,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政治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秉具良好的理论素养和抽象概括能力,具备独立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以及担任法学理论教学、国家立法、司法工作及相关工作的能力。
二、学分要求
本专业的硕士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23学分,
1、公共课必修5学分
2、必修环节 2学分
3、学科专业要求学分不少于16学分。
三、课程设置
(一) 公共必修课程
1. 政治理论课
自然辩证法(文科类) 60610053 3学分 考试
2. 外语课:第一外国语(基础部分) 60640012 2学分 考试
(二) 必修环节
1.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 69990021 1学分 考查
2.学术活动 69990031 1学分 考查
(三) 学科专业要求课程
△1、专业强化课 2学分 考查
△2. 法理学 70660013 3学分 考试
3. 西方法哲学 70660233 3学分 考试
4. 法社会学导论 70660143 3学分 考试
5. 比较法总论 70660243 3学分 考试
6.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 70660263 3学分 考试
7. 立法与司法理论 70660253 3学分 考查
8. 第一外国语(专业部分) 69990011 1学分 考试
9.人权理论与实践 80660512 2学分 考查
10.社会理论之法—从马克思到哈贝马斯 80660492 2学分 考查
11.中国法理学前沿问题 80660503 3学分 考查
12.法哲学导论 80660522 2学分 考查
13.社会学研究方法 70611222 2学分 考查
注1:课程中带“△”者为限选课
注2:“学术活动”(69990031)包括导师指导下的专业文献阅读和听取学术报告。学生旁听我院举行的各类学术报告,均可利用IC卡刷卡系统予以记录。记录次数超过10次(含10次),其“学术活动”成绩视为通过;20次(含20次)以上成绩视为“优秀”。每一学生须在第四学期结束时向导师提交不低于8000字的“学术活动报告”,并由导师评定成绩。
(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补修课程
非法律专业毕业的研究生必须补修6门法学核心课程:
1、宪法学 2、民法总论 3、刑法总论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5、国际法学 6、民事诉讼法学。
上述补修课程不另开课,研究生必须与本科生同堂听课,考试或考查方式与本科生相同。考核成绩不计入研究生阶段的总学分。
四、学位论文
(一) 开题报告
1、开题报告应在第4学期(春季)的5月20日以前完成。
2、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与所选课题有关的文献综述、课题的意义、完成论文的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论文的基本内容、预期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等(不得少于8000字),并应附有该课题的资料索引。
(二) 中期检查
在学位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期(第5学期、12月2日前后),由本学科的导师组进行论文中期检查,主要检查论文写作进度与基本内容。
(三) 论文要求
论文选题应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与实际意义;观点明确;论证严谨;资料翔实;注释规范;具有一定创见;独立完成;不得少于3万字。
五、其他要求
(一)研究生在答辩前应发表符合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要求的学术论文1篇。
(二)研究生必须认真阅读导师指定的文献,并根据导师的要求撰写读书报告。
附一: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
第一学期(秋季)
专业强化课 2学分
第一外国语(基础部分) 2学分
法理学 3学分 王晨光教授等
法社会学导论 3学分 高其才教授
社会学研究方法 2学分 李强教授
第二学期(春季)
第一外国语(专业部分) 1学分
自然辩证法(文科类) 3学分
西方法哲学 3学分 许章润教授等
立法与司法理论 3学分 王晨光教授
第三学期(秋季)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 3学分 江山副教授等
比较法总论 3学分 高鸿钧教授等
中国法理学前沿问题 3学分 曹南屏教授等
人权理论与实践 2学分 高其才教授等
第四学期(春季)
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 1学分
法哲学导论 2学分 江山副教授
社会理论之法——从马克思到哈贝马斯 2学分 高鸿钧教授
学术活动 1学分
第五学期(秋季)
撰写硕士学位论文
第六学期(春季)
撰写硕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附二:必读书目
[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人民出版社,1965年。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65年。
[德]康 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
[德]韦 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英]哈 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美]庞 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
[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法]莱?狄骥:《宪法论――法律规则和国家问题》,商务印书馆,1959 年。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
[英]洛 克:《政府论》(上),商务印书馆,1982年。
[法]卢 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
[意]格罗素:《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商务印书馆,1963年。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法]泰 格、利 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
[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英]梅 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
[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意]维科:《新科学》,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
[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俄]B.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
[法]勒?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沈家本:《寄簃文存》,群众出版社,1985年。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书店。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
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
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
王晨光:《法律推理》,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1999 年。
江 山:《法的自然精神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
许章润:《说法 活法 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
高鸿钧:《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51.45.
夏 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
《老子》
《论语》
《孟子》
《商君书》
《荀子》
《韩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