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清华大学学位委员会法学分委员会2007年1月11日通过,2007年9月开始执行
)
一、适用学科 法学(law),一级学科,法学门类,学科代码:0301 本方案适用于以下二级学科:
- 法学理论
- 法律史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刑法学
- 民商法学
- 经济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诉讼法学
- 国际法学
二、培养目标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服务。 2、系统、深入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研究动态,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3、掌握1~2门外国语,并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具有读、说、听、写能力。 三、培养方式与课程设置 (一)培养方式 导师负责制与集体培养相结合。成立包括导师在内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导师为组长,指导小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为本研究领域的专家。 (二)课程设置及学分组成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博士生应获得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19学分。课程设置见附录。
四、主要培养环节及有关要求 1、制定个人课程学习计划 博士生入学后三周内,在导师指导下作好个人课程学习计划,并报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在每学期选课期间修改。修改后的课程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送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博士生入学后,根据培养基本要求和本学科要求,在三个月内拟定出个人培养方案。 2、资格考试 博士生(含各类博士生)资格考试是博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学科综合考试。资格考试按照不同专业方向,于博士生入学后第二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 博士生资格考试包括闭卷笔试(60分)和口试(40分)两部分。笔试重点考察博士生是否掌握了深入和宽广的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口试重点考察博士生是否能综合运用本学科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生资格考试由院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资格考试的范围、时间,由资格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前一个月通知博士生。 资格考试不及格者,可在博士生入学后第二学年秋季学期末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并应按照《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3、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 第二学年秋季学期结束之前,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具体研究课题,写出选题报告。选题报告应包含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其意义、研究内容、工作特色及难点、预期目标等。选题报告以学术活动方式在二级学科范围内进行,并由以博士生导师(至少3名)及指导小组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评审。选题报告会吸收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骋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若学位论文有重大变动,必须经导师同意,重新作选题报告。评审通过的选题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交院研究生科备案。 4、社会实践 按照“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条例”执行。 5、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 实行博士生学术报告制度。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在二级学科范围内作两次公开学术报告,由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给出相应的评价和成绩。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30次的一级或二级学科的学术活动。(考核方式为:学生旁听我院举行的各类学术报告,利用IC卡刷卡系统予以记录。记录次数达到30次者,“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99990032”考核成绩视为通过,达到50次者考核成绩视为“优秀”)。每次应有不少于500字的小结,经导师签字后自己留存,申请答辩前交院教学办公室记载成绩。 6、发表论文要求 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至少两篇发表在我院确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目录见附件)。 在多国国际会议上发表1篇论文(被收入论文集),或论文获奖(三等奖以上)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五、学位论文工作及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博士生撰写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学位论文应当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并注重学术理论的创新研究。 3、学位论文实行中期检查程序,由法学院组织考查小组对博士生综合能力、论文选题初步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查。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4、博士生在学位论文工作基本完成后,至少于答辩前三个月,作一次博士论文工作总结报告,邀请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及有关教师参加,对其论文工作的主要成果和创造性等进行评议,广泛听取意见。 5、学位论文答辩组织安排,按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六、必读书目 博士生在读期间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不低于30本的专业书籍的阅读,并定期向导师汇报读书心得。书目由导师根据本学科情况予以确定的和调整。 附录一、博士生修读科目及学分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博士生应获得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19学分。课程设置如下: 1、公共必修课程(≥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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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0033 |
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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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40012 |
2学分 |
(考试) |
2、学科专业要求课程(≥9学分,按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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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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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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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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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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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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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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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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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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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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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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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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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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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60043) |
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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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60053) |
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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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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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60063) |
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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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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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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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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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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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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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60153) |
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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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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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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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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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分 |
(考试) |
注:本科和硕士为非法学专业学生须在已开硕士生课程中至少补修三门,记非学位课程学分。 3、必修环节(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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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90021) |
1学分 |
(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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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0032) |
2学分 |
(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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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0051) |
1学分 |
(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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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90041) |
1学分 |
(考查) |
附录二、我院确定的重要学术期刊目录
序号 |
刊物名称 |
主办单位 |
1 |
《中国社会科学》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2 |
《法学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3 |
《环球法律评论》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4 |
《中国法学》 |
中国法学会 |
5 |
《清华法学》 |
清华大学 |
6 |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清华大学 |
7 |
《中外法学》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8 |
《法学家》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9 |
《法学评论》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10 |
《法制与社会发展》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11 |
《当代法学》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12 |
《政法论坛》 |
中国政法大学 |
13 |
《法学》 |
华东政法学院 |
14 |
《法商研究》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15 |
《法律科学》 |
西北政法大学 |
16 |
《现代法学》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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