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2004博士培养方案
(2004年6月30日第二次修订,2004年9月1日开始执行
)
法学院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
(2004年6月30日第二次修订,2004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一、适用学科、专业:法学(一级学科,法学门类)
? 民商法学 (二级学科、专业)
二、培养目标
1、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服务。
2、系统、深入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前沿研究的新动态、新信息,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的能力。
3、掌握1~2门外国语,并能熟练运用第一外国语,具有读、说、听、写能力。
三、研究方向
1、民法学
2、商法学
3、民商事权利的多种法律保护
四、培养方式与课程设置
(一)培养方式
导师负责制与集体培养相结合(实行导师负责制)。成立包括导师在内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导师为组长,指导小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为本研究领域的专家。
(二)课程设置及学分组成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博士生应获得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19。自学课程学分另计。课程设置见附录。
五、主要培养环节及有关要求
1、制定个人课程学习计划
博士生入学后三周内,在导师指导下作好个人课程学习计划,并报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在每学期选课期间修改。修改后的课程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送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博士生入学后,根据培养基本要求和本学科要求,在三个月内拟定出个人培养方案。
2、资格考试
博士生(含各类博士生)资格考试是博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学科综合考试。资格考试按照不同专业方向,于博士生入学后第二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
博士生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闭卷)(占60分)和口试(占40分)两部分。笔试重点考察博士生是否掌握了深入和宽广的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口试重点考察博士生是否能综合运用本学科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生资格考试由院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资格考试的范围、时间,由资格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前一个月通知博士生。
资格考试不及格者,可在博士生入学后第二学年秋季学期末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并应按照《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3、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
第二学年秋季学期结束之前,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具体研究课题,写出选题报告。选题报告应包含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其意义、研究内容、工作特色及难点、预期目标等。选题报告以学术活动方式在二级学科范围内进行,并由以博士生导师(至少3名)及指导小组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评审。选题报告会吸收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骋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若学位论文有重大变动,必须经导师同意,重新作选题报告。评审通过的选题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交院研究生科备案。
4、社会实践
按照校方统一组织。
5、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
实行博士生学术报告制度。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在二级学科范围内作两次公开学术报告,由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给出相应的评价和成绩。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30次的一级或二级学科的学术活动。(考核方式为:学生旁听我院举行的各类学术报告,利用IC卡刷卡系统予以记录。记录次数超过30(含30次),“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99990032”考核成绩视为通过,50次(含50次)以上考核成绩视为“优秀”)每次应有不少于500字的小结,经导师签字后自己留存,申请答辩前交院教学办公室记载成绩。
6、发表论文要求
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至少两篇发表在我校《人文社科各学科重要学术期刊目录》的期刊上。
在国际性发表1篇论文(被收入论文集),或获奖(三等奖以上)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六、学位论文工作及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博士生撰写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学位论文应当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并注重学术理论的创新研究。
3、学位论文实行中期检查程序,由法学院组织考查小组对博士生综合能力、论文选题初步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查。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4、博士生在学位论文工作基本完成后,至少于答辩前三个月,作一次博士论文工作总结报告,邀请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及有关教师参加,对其论文工作的主要成果和创造性等进行评议,广泛听取意见。
5、学位论文答辩组织安排,按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七、必读书目
1.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3. (美)罗尔斯:《正义论》
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5. (法)卢梭:《社会契论法》
6.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7.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8.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9.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10.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
11. (英)梅因:《古代法》
12.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13. (意)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
14. (意)格罗索:《罗马法史》
15. (德)科茨等:《比较法导论》
16. (美)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17. (德)科茨:《德国民商法导论》
18.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19. (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
20. (英)劳森等:《财产法》
21. (英)科宾:《科宾论合同》
22.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
23. 梅仲协:《民法要义》
24. 史尚宽:《民法总论》
25. 史尚宽:《债法总论》
26. 史尚宽:《债法各论》
27. 史尚宽:《物权法论》
28. 谢在全:《物权法论》
2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30. 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31. 周枬:《罗马法原论》
32. 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
33. 马俊驹等:《民法原论》
34. 江平:《法人制度论》
35. 社科院物权法起草小组:《物权法建议草案》
36.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
37.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38.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39.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
40.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
41. 张国健:《商事法论》
42. 王保树:《中国商事法》
43. 梁宇贤:《公司法论》
44. 江平:《公司法教程》
45. L.C.B.Gower, Gower’s principle of Modern Company law
46. Hamilton,The Low of Corporations.
47. David L Ratner, Securites Regulation.
48. 刘甲一:《票据法论》
49. 施文森:《保险法总论》
50. (日)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
指导书目,视其本学科发展情况,由各专业指导教师适时调整。
附录:
一、博士生修读科目及学分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博士生应获得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19。自学课程学分另计。课程设置如下:
1、公共必修课程(≥5学分)
?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 60610033 3学分 (考试)
? 博士生外语(基础部分) 90640012 2学分 (考试)
2、学科专业要求课程(≥9学分。其中,《民法总论》为限选课;其他课程按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选修。)
? 民法总论 (90660043) 3学分 (考试)
? 民法专题研究 (90660053) 3学分 (考试)
? 商法专题研究 (90660063) 3学分 (考试)
? 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 (70660153) 3学分 (考试)
? 民商事权利多种法律保护研究 (90660073) 3学分 (考试)
? 国际商法研究\ (80660823) 3学分 (考试)
注:本科和硕士为非法学专业学生须在已开硕士生课程中至少选修三门。
3、必修环节(5学分)
? 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 (69990021) 1学分 (考查)
? 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 (99990032) 2学分 (考查)
? 学科综合考试 (99990051) 1学分 (考试)
? 社会实践 (69990041) 1学分 (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