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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审查工作细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学位审查工作的规定,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法学学位的授予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法学硕士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的审议。
第二条 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应有学术价值或者实践价值。
第三条 学位论文应有创新性(或新见解)。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创新性(或新见解):
(一) 提出新的理论观点,研究深入;
(二) 运用新的研究方法,研究深入;
(三) 对本学科重要领域或者重要问题作出新的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
(四) 通过新的系统论证,丰富和发展了某种重要的理论观点;
(五) 进行交叉学科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
(六) 对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有价值的见解和方案;
(七) 专家认为具有创新性(或新见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学校发布的写作指南的要求。
第五条 学位论文的质量实行“指导教师责任制”。
第六条 严格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的各环节。
第七条 严格学位论文的审议程序。

二、指导教师责任制

第八条 指导教师在学位论文指导过程中应当明确提出创新性要求。
指导教师应当严把质量关,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知识及其提交的申请学位的论文进行全面审查。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当检查博士学位论文在论文工作总结报告后的改进情况。
第十条 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论文的创新性做出明确的认定。凡没有创新性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可不同意安排答辩。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同意送审和安排答辩的学位论文应具备下列要求:
(一)具有创新性;
(二)观点明确,没有知识性和政治性的错误;
(三)结构完整、严谨;
(四)逻辑严密;
(五)符合学术规范。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可以在论文开题时对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较第三条更高的要求,并可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时检查落实要求的情况。

三、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 建立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的同行专家库,避免随意决定评阅论文的专家。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由院教务办公室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统一送审。研究生本人和指导教师不直接介入论文送审和收集专家评阅意见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严格按照研究生院统一要求送审,并按照学校规定对部分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匿名送审。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后,随机确定10%匿名送审,每篇论文送二名专家审阅。
硕士学位论文匿名送审采取双向匿名方式,送审论文的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致谢以及其他可能显示作者或者指导教师的表述均应略去。
申请优秀论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匿名送审。
未匿名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仍实行公开送审的制度。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应当对硕士研究生在所研究课题上有无新见解,是否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是否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任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提出评议意见。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重点是:
(一)是否掌握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二)是否有较翔实的中外文献资料;
(三)是否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
(四)文字表达是否清晰,论述是否深入;
(五)能否准确地运用所学理论与专业知识解决本专业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
(六)是否具有新见解。
第十八条 评阅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含研究论文、案例研究和研究报告)应对硕士生在所研究课题上有无解决实践问题的新主张和新路径,是否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是否具有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提出评议意见。
评阅的重点是:
(一)是否掌握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二)是否有较翔实的中外文献资料;
(三)是否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
(四)文字表达是否清晰,论述是否深入;
(五)能否准确地运用所学理论与专业知识解决社会主义法治中的实际问题;
(六)对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是否提出了新的主张或新的路径。
第十九条 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应当对博士学位论文是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者实践价值,是否有创新性成果,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否反映博士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提出评议意见。
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重点是:
(一)是否掌握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是否有翔实的中外文献资料;
(三)是否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
(四)文字表达是否清晰,论述是否深入;
(五)能否熟练并准确地运用所学理论与专业知识解决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
(六)是否具有创新性。
第二十条 评阅意见应在答辩会召开 10 日前收集完毕。
第二十一条 评阅意见虽然没有提出论文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但对论文的评价很低,且分歧较大的,经指导教师同意,可以劝研究生暂缓提交答辩。

四、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由院教务部门统一组织,由论文所涉及学科的专家组成,并依照学校的规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至少应在答辩会前 14 天送交各答辩委员审阅。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应当依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至少应参加一次相关学科送审有争议的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向答辩委员会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第二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针对学位论文和研究生的报告提出问题,并要求研究生作出回答。
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应当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与答辩情况作出如下评议,并作出记录:
(一)学位论文的写作是否规范;
(二)学位论文选题是否有理论意义或者实践意义;
(三)学位论文是否有创新性(或新见解);
(四)研究生能否准确地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应当对第二十七条所议事项逐条作出具体决议,并明确指出论文有无创新及创新之所在。
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的表决应由各委员分别独立作出。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工作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论文送审和答辩情况,并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价是否有重大分歧,是否有认为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的意见;
(二)答辩过程是否符合学校规定的程序;
(三)答辩委员会的表决情况与决议内容;
(四)论文有无创新,研究是否深入;
(五)有无影响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院教务办公室应当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各自的总数,各答辩委员会建议通过授予上述各类学位的总数;
(二)各答辩委员会决议对于学位论文创新情况的评价;
(三)答辩委员会通过了学位论文,但同行评阅专家、答辩委员对论文评价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
(四)每篇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表决情况;
(五)答辩委员会执行学校规定程序的情况;
(六)研究生发表论文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硕士研究生有无影响授予学位的违纪情况;
(二)每位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每位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和涉及授予学位的相关问题,对论文送审和答辩中有异议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重点审查。
第三十四条 院教务办应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5日前将用于学位审查的相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以使委员会前阅读并做好审议准备。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不具备学位授予条件,包括论文不具有创新性(或新见解)的,一律不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6年9月1 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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