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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参观接待办法
 

1. 在图书馆正常开馆时间内可接待国内外友好团体前来参观,参观团体应提前与法律图书馆负责人联系。

2. 本院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陪同其亲属、同学等来馆参观,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或学生证),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3. 图书馆可安排专人接待,根据需要介绍相关情况。

4. 参观图书馆应以不影响阅览室正常工作秩序和读者阅览为前提,参观者应遵守馆内各项规定,维护馆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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